中伏已至,酷暑来袭!您享有哪些专“暑”权益?
俗话说“夏有三伏,热在中伏。”今年的中伏自7月21日至8月9日,现在已经是全年最热的季节。快递员、施工人员、市政工人等众多劳动者仍奋斗在一线。敬业精神值得尊重,高温季节的权益保护也需要全社会予以重视。记者就相关问题向区人社局进行咨询,一起来看相关解答:
1.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是否存在限制?
(相关资料图)
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的预报气温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上述限制。
2.上述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劳动者工资是否降低?
答: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高温天气期间,对特殊人群是否有特殊保护?
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4.用人单位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5.用人单位何时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答: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6.夏季高温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本市夏季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月300元。
7.夏季高温津贴是否纳入工资总额?是否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答: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夏季高温津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另行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8.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性质难以确定的该如何制定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答: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9.劳动者在6月至9月期间未满勤的,夏季高温津贴应当如何发放?
答:属于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对象的劳动者,未全月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10.用人单位在工作现场供应清凉饮料后,是否还需要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夏季高温津贴。
1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答:劳动者可向人社行政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还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
关键词:
2023-07-29 0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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